長老教會傳教師子女助學金申請辦法
真理大學傳教師子女助學金申請辦法
民國91年01月24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7年04月21日 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9年02月0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1月15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8年11月1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1年05月16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真理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就讀本校長老教會傳教師之子女,品學兼優並奉行本校「三H」大學理念,特訂定本助學金申請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資格:
一、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傳教師之子女。
二、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認可之教會傳教師之子女且未領取本校「真理大學優秀境外學生獎勵辦法」、「真理大學境外學生獎勵辦法」者。
第 三 條 申請條件:
一、就讀本校學士班學生或碩士班學生,申請時具備在學身分者。
二、其為入學新生或學士班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碩士班學生前一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每學年協助校牧室新生定向日與聖誕讚美禮拜等全校活動。
三、學士班學生申請總次數不得超過八個學期;碩士班學生申請總次數不得超過四個學期。
第 四 條 助學金金額:
一、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傳教師之子女學雜費全額。
二、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認可之教會傳教師之子女學雜費全額。
第 五 條 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於教職員工子女助學金公告申請時間內辦理。
第 六 條 應填申請表件及應備證明文件:
一、填寫教職員工子女助學金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並檢齊證明文件送交人事室審核,依程序簽會相關單位,陳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二、入學新生之申請:應備申請助學金當學期入學註冊之學雜費繳費收據、戶口名簿及身分證影本、學生本人銀行帳戶影本。
三、學士班學生及碩士班學生之申請:應備前一學期操行成績證明與參與協助校牧室活動證明;學期註冊之學雜費繳費收據。
第 七 條 主辦單位:人事室。
協辦單位:校牧室、會計室、總務處出納組。
第 八 條 經費來源:由本校人事室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第 九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