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師聘任辦法
| 真理大學牧師聘任辦法 | |
| 95年10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95年10月30日真大哲秘字第0950004587號報備董事會 | |
| 第一條 | 為落實本校大學理念,發揚基督精神,從事校園宗教信仰之輔導,延聘基督教本宗牧師到校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校牧師(以下簡稱校牧)之聘任及待遇依照本辦法暨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相關法規辦理。 | 
| 第三條 | 校牧由校長自臺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內之牧師或通過牧師資格檢定之傳道師中提名,經董事會依教會選舉規則選聘之。 | 
| 第四條 | 校牧人數在二人以上者,由校長聘任其中一人為校牧室主任,綜理校牧室之事工,其他校牧得分輔導、宿舍、團契、教育、關懷等為其職務。 | 
| 第五條 | 校牧之任期得依雙方自由約定,並報備其所屬中會,離職時亦同。 | 
| 第六條 | 本校聘任之校牧不得在校外兼任其他職務或工作,但須兼中會、大會、總會之無給公職者,經報備校長後,准兼之。 | 
| 第七條 | 校牧職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雙方因故欲解約時,須三個月前提出,經學校評審小組通過後報董事會同意解約之,方可離職。評審小組組成辦法另訂之。 | 
| 第八條 | 校牧之待遇得依其學、經歷,參照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支給,另依其在本宗教會服務年資暨工作內容斟酌支給校牧津貼。 | 
| 第九條 | 校牧在校服務期間應遵守本校各項法規或辦法之規定。 | 
| 第十條 |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並報備董事會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